行贿已成各领域潜规则


  今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第385条行贿罪的规定中,增加如下条款或做如下司法解释:


  “受贿犯罪中,受贿人为请托人实现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受贿犯罪使请托人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行贿取得的利益问题。我认为,如果认定其是行贿,那么谋取的必然是不正当利益,当然要追缴回来。”屈学武教授认为,仅有物质打击远远不够,应该去掉刑法第389条中的构成行贿罪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行贿者加大刑事打击。她的观点也是很多学者的意见。


  “我们对行贿打击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这一个‘帽子’规定,即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才可能构成行贿罪。那也就是说如果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或者不是不正当的利益的,都不构成。而且如何界定正当和不正当,很难。”


  早在2006年,我国便已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中对行贿的定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要件。


  另外,公约明文规定对行贿与受贿要同罪同罚。而且规定对实际给付的要惩罚,对提议给付或签约给付的也要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宽大的政策,很多行贿人成为惩处贪官案件中的证人。结果是,只要行贿人交代出行贿事实,一般会得到宽大处理,极少行贿人被认定为犯罪。


  这样的一种司法习惯,让行贿成为一种风险小、成本低、利润大的手段。


  “现在行贿太猖獗了,甚至成了一种潜规则,几乎无处不在。行贿花样百出,甚至到了靠行贿跑官的地步。这样的官跑出来有什么执政能力呀。”屈学武教授认为,整治行贿不利,导致越来越多的潜规则,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有些官员,你只要坐在那个位置上,好像都很难逃掉。”屈学武教授认为,纵容行贿,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另外,行贿也会破坏社会生产力。最近美国在查微软公司在中国有没有行贿行为。他们有《反海外腐败法》。他们认为,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如果海外的子公司存在行贿,那么对其他公司来说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他们的这部法律非常严厉,一旦发现有行贿行为,则会遭到很重的经济处罚,重到很可能让一个公司倾家荡产。”


  屈学武教授认为,行贿成风且惩治措施明显落后,这些都使得打击行贿犯罪已成为当务之急。她认为,打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立法上,屈学武教授主张去掉行贿犯罪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应做修改,把目的限制取消,规定只要是采用了行贿手段,取得的所有利益即使是貌似正当合法的利益,也就都是非法的。”


  屈教授认为,司法上,可以考虑引入贿赂推定制度,已知一方行贿或受贿,就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除非能提出反证。这个制度首创于1911年英国的《防治贿赂法》,后来被不少国家在其反贪污贿赂法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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