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价购得中诚广场后,郭成很快将其中一座转卖给中石化集团。关于转卖的价格,钟华告诉记者:“应该是30多亿元,而不是媒体上说的十几亿元。”
“他们这是非法掠夺了我的财产并且表面变成了合法的。”钟华说。
张红艳律师认为,在中诚广场一案执行过程中,存在众多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现象,应该对该案的错误予以纠正,对执行结果予以回转。
双向打击:紧迫而且重要
中诚广场案件中,最无辜的当属当年购买楼花的150多名小业主。被预售的6.7万平方米,分散在A楼和B楼。2006年,A楼整体卖给了中石化集团之后,此前购买了A楼的小业主在等待多年后,要么退回房款,要么接受B楼的房产。但就已有的处置看,大多数A楼业主,面临着要么换到B楼后面积缩水、要么按当年的房价补偿的境地。
据《财经》报道,一位业主从十几年前开始踏上索赔之路,其间妻离子散,负债累累,而最后也只能拿回4成利益。
钟华告诉记者,他当年开发中诚广场,投资了18亿元,最后连9.24亿元的出售款也都进了法院。他一次次被小业主们告上法庭,承担着被告人角色。其实,他和那些小业主们一样,多年上访,并于几年前正式申请国家赔偿。“法院说了,不可能给我赔偿”。钟华的国家赔偿之路没有任何进展,他也几乎不抱什么希望。
受贿者杨贤才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身陷囹圄。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此案牵涉的司法人员共有71人,其中包括海南高院执行庭原庭长马升、广州中院执行庭原庭长刘宽等。
而行贿者郭成,却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行贿的目的也完全达到,超低价购楼,顺利卖出,甚至100万港元的行贿金也被预感要出事的杨贤才退回。
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分别对受贿罪和行贿罪进行了规定。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在提案中指出: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或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因行贿行为而实际取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应当如何处理?这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尚处于空白。
一个现实情况是,我国一直重视打击受贿者,忽略对行贿者的打击。在很多案件中,行贿者往往作为证人出现,只要他们供出行贿者,大多会被免予刑事处罚。
“这就导致行贿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这无疑会纵容行贿。而在目前行贿受贿犯罪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加大双向打击,而不是只重打击受贿,显得紧迫而且重要。”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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