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的第一个错误,使得中诚广场由此走上了一条诡异的烂尾之路。
被查封之后,钟华一直寻求解封之路。这条路曲折复杂。其间,钟华也曾看到希望,2000年8月,最高法院曾要求海南高院对中诚广场予以解封,之后又多次督促。但最后还是没有得以执行。这其中的原因与两位落马高官密切相关:其一是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另外一个是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在黄松有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及中诚广场,但钟华却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正是因为黄松有的参与,中诚广场才最后给了他的潮汕老乡。”
杨贤才受贿的事实如上文所述被明确写入判决书。
行贿受贿背后是一连串顶着法律帽子的执行程序。张红艳为法治周末记者详细叙述了中诚广场当年被变卖的过程。
中诚广场最初被查封的面积为1.2万多平方米。2001年4月,此案交由广州中院统一执行。广州中院受托执行此案后,对中诚广场采取了整体查封,查封面积高达23.2万平方米。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杨贤才的授意下,没有走拍卖的程序,而是直接采取了变卖的处置形式。这是严重违法的。”张红艳说。
2002年10月,鹏城公司将中诚广场16.5万平方米(已预售的6.7万平方米的楼盘不在收购范围内,属于鹏城公司所有)的楼盘变卖给金贸公司和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鹏公司)。
早在1998年,中诚广场的市场评估价格就已达到1.2万元每平方米,而变卖的价格却只有每平方米5600元,变卖的总价为9.24亿元。
合同签订后,金贸公司及骏鹏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因骏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骏业因涉嫌金融票证犯罪事发并被通缉,骏鹏公司失去了购买资格。而且,金贸公司90%的股权持有者为骏鹏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范骏业,金贸公司也同时因此搁浅了收购合同的履行。
之后,开始了一系列诡异的变更。行贿者郭成开始浮出水面。
2005年10月,根据穗中法执字第256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将鹏城公司所有的中诚广场项目过户到金贸公司名下。
2005年12月3日,根据穗中法执字第256-1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撤销了穗中法执字第256号民事裁定,将中诚广场项目过户到广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房地产公司)名下。此次过户居然将属于鹏城公司所有的6.7万平方米的楼盘也一并过户到金贸房地产公司名下。
第562-1号裁定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其中写明送达后立即生效,但钟华称他在2006年3月18日才收到。
第256-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金贸公司不是广州本地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由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于是,收购资格被法院裁定给了金贸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金贸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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