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4月6日,趁着小长假,北京居民李丽(化名)开始了今年的第一次家庭大扫除。


  阳台的一角堆着几个纸箱子,其中两个箱子上印着“国家机关特需专供”,里面是东北一家粮油企业生产的大米。另有两个箱子上面标着“人民大会堂专供”,里面装着几块云南的普洱茶饼。


  想起以前喝的一种凉茶饮料的罐身上、一种酸奶的外包装上标着“人民大会堂”,家里炒菜用的一种食用油瓶身上标有“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李丽向先生调侃道:“我们一直过着特需专供的日子呵。”


  “特供”标识屡禁不绝


  李丽所不知道的是,“国家机关特需专供”、“人民大会堂专供”等标识已经被禁止滥用到商品上。


  3月底,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和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此类标识包括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四类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曾撰文呼吁取消特供制度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五部门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标识,是为了清理“特供”市场上的混乱状况,特别是一些企业打着“特供”的旗号宣传营销。


  胡星斗指出,“特供”源远流长,1949年新中国建国以后,国家将“特供”制度化。特供制度,主要指专门为高级干部量身定做的一项特殊的食品供应制度(有时也指食品之外的特权供应),特供体系从原料生产到调运、配送、验收等各环节,都由专职人员、专门车间、专用设备、专库、专车进行。


  1989年,“特供”在中央文件中消失。


  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讨论的知名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指出,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这并非国家第一次发文治理滥用“特供”标识现象。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指出: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4年之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此类行为违反广告法。


  2010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发出类似禁令。但利用国家机关名义作为商品标识的现象依然存在,包括国内知名企业也在滥用“特供”标识。


  清理“特供”标识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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