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婚育状况没有统一的登记联网制度,所以不好说百合网的这项注册条款就是无效的。另外,交友网站类似中介,应适用于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百合网似乎不存在故意隐瞒。如果不存在‘故意隐瞒’,一般不认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也不绝对。除了居间合同,还有一种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案例既适用居间合同又适用委托合同,但是我认为,网络介绍交友对象与当事人怀孕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交友网站只提供了信息,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况且自愿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不能直接认定是网站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合网是经过工商部门许可经营的交友网站,另外,民政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并不对外提供公民的婚姻状况信息,百合网不是能得到这些信息而不去采纳,而是没有获取这些信息的合法途径,所以有这两个条件在,虽然他也倾向于这个条款无效,但是从法律上他认为有效。


  张新宝教授认为,接下来应该考虑怎么改进的问题,百合网应该和民政局协商,争取找到一条可以正常核实的通道。


  “性权利”被侵害遭遇立案难


  在小瑜与百合网合同纠纷案还没有宣判之时,郝亚超律师再次到朝阳区法院,欲以百合网存在过错致其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再次起诉百合网,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据郝亚超介绍,之所以采取了这样的诉讼策略,是受到朝阳区法院另外一起已经宣判的案件的启发。


  两案案由相似。于女士在百合网上征婚认识李某。李某经常带她在朋友面前出现,并且带她回到自己的老家,老家的父母、亲戚也表示希望他们能够尽快结婚,所有人都隐瞒了李某已婚的事实。后双方同居并导致于女士怀孕。堕胎之后于女士多次催促李某与之结婚,李某才承认已婚的事实。于女士受到巨大伤害之后离开李某,李某居然继续在互联网上以单身的名义征婚。


  于女士状告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朝阳区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认为李某侵犯了于女士一般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判令李某赔偿于女士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北京首例侵犯性权利案。


  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民事权益中并没有“性权利”,朝阳区法院的以性权利遭到侵害为由判决赔偿不妥。


  于女士一案的主审法官孙琪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民法中的确没有确立性权利这样一个名词,但民法中关于权利的定义采用的是概括式加分列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格权向下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另外又谈到了如果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公共道德而造成了其他损害的,也应该进行赔偿。我们是根据这样一个概括式的论述确定了侵权成立。另外,虽然性权利这个名词在法律中没有出现,但是我们认为性权利应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关于性权利的处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比较普遍,比如涉及强奸、猥亵的案件,但在民事案件中关于这样的处分比较少。我们不否认性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况且,人身权益本应该高于财产权益。我们这样判决也希望对公众有一个警示意义: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法院一定会为受害人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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