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日前,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在南昌市政府召开《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南昌市领导、南昌市有关职能部门及私家车主等征求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凌云表示,对座谈会上代表们提出意见建议,他们将会逐条梳理,并择机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修正后的《草案》。


  焦点一 停车3分钟以上未熄火或罚款


  《草案》第十五条提到:凡在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办公场所、公园等周边地区停车3分钟以上时,应主动熄灭发动机。以下情况除外:机动车在道路路口等待信号灯时;客运车、班车途中乘客上下时;救护、抢险、消防、冷藏货运等车辆停车时;机动车用于紧急公务时。


  第四十一条则明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辆车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观点:停车时间难确定和监管


  参加座谈的江西长运机动车检测中心孙晓栋提出两条疑问:“3分钟”停车时间该如何确定?是否熄灭发动机,由谁监管?南昌市副市长刘家富也表示,停车时间很难监管,且查处起来操作难度大,建议取消。


  焦点二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收不收


  《草案》原文:第二十条: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用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可由环保定期检验机构代为收取。


  观点一:工本费收取无凭证


  孙晓栋认为,《草案》中提出环保检验合格工本费收取一事,没有凭证。如果需要收取,需由省财政厅立项,省物价部门核定,才能收取。


  观点二:建议工本费由政府埋单


  南昌市环保局副局长章美良表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用不高,建议该费用由政府埋单。


  焦点三 车辆限行区域由谁划定和监管


  《草案》原文: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限行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观点:限行规定应区分职责


  南昌市公安交管部门代表建议,该条第二款应调整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出台限行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机动车进行依法管理”。


  焦点四 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怎么测


  《草案》原文: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进行检查和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以怠速现场检测或者遥测检测等方法进行抽检。


  观点:行驶中的机动车应修改检测地点


  南昌市交通局副调研员王健认为,对行驶中车辆的检测和抽查且不说在城市中影响畅通,如果随时拦车如控制适当,会涉嫌公路“三乱”。因此,他建议行驶中车辆的检测应修改检测地点。


  南昌交管部门代表认为,为不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畅通、安全和有序,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路面抽检应尽量从简、高效,检验只检查环保合格标志,对路外停放车辆则可以对每个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因此,他建议对本条第二款作出修改调整。


  焦点五 复检不合格是否可以强制报废


  《草案》第二十二条提到: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复检达到三次仍不合格的,实施强制报废。禁止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观点一:禁止未获环保标志车辆上路无法律依据


  参加座谈会的私家车车主李先生对“禁止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合法性表示质疑。“这个规定需要配套法律,至少目前不能这么要求,而只能通过其他手段对没有取得黄绿标的车辆进行制裁措施。”


  观点二:不达标车辆的复检期限要具体明确


  “‘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可以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维修的主体属性是谁?‘复检’是否包含维修企业的检验结果?”对该条中的复检一事,孙晓栋提出一系列问题,称复检期限要具体明确。


  观点三:复检不合格强制报废没法律依据


  “环保复检三次不合格就强制报废,没有法律依据,我建议这一条要修改。”南昌市公安局秩序处处长胡文平表示,《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使用年限,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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