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当即报警,合肥警方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侦查。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克隆了该银行总行发行的储蓄卡,余某的银行卡系被复制,密码信息被盗用。事发后,余某与该银行进行了多次交涉均告无果。同年4月5日,余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412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余某与该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双方过错,法院判决被告合肥某银行赔偿原告余某170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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