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昨天,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了解到,不少爱较真的消费者通过努力,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减少了自身的损失。办案的法官也认为,大家应该做爱较真的消费者,积极投诉举报维权,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了讨个说法


起诉通信公司


市民黄某是某通信公司的用户。1999年,他与该通信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后交费的权利。多年来,黄某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通话费用,从未有过违约行为。2011年10月1日,通信公司在黄某不拖欠费用、也没有其他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未事先通知黄某,便将其使用的手机停机。黄某的朋友因有急事,在多次拨打黄某号码均被系统提示欠费停机的情况下,帮其补交200元话费才恢复通讯。为此,黄某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将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通信公司违约并赔偿一分钱。


案件审理中,法官进行了调解,通信公司代理人表示,发生停机属于公司工作失误,也是一个意外,首先要向黄某致歉,其次愿意对黄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信公司以电话费的形式赔偿黄某经济损失270元,黄某在收到话费后撤诉。


车辆无责被撞


保险公司要赔


2012年5月14日晚,马某醉酒后驾车沿宿松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宿松路南门换乘中心附近时,因超速及操作不当,造成李女士驾驶的轿车等七辆车受损、马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因李女士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35900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合计32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在所涉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其各项损失应由事故全责方马某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责任。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李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应按合同约定对李女士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店里购物被砸


告到法院获赔


2010年12月18日,赵某到汪某经营的店铺内购物。在选购商品过程中,汪某店内工作人员不慎将堆放在店内的成卷塑料门帘碰倒,砸到赵某左脚上,致赵某受伤。后医院诊断为左脚拇指末节骨折。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汪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被告辩称,对于物品倒下砸到原告的脚不存在过错,被告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支付了相关的医药费,不愿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汪某同意赔偿赵某各项损失5000元。


储蓄卡被盗刷


起诉银行获胜


2009年10月24日,市民余某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办理了储蓄卡一张。2012年2月21日11时,余某手机接到一条短信息,内容为其储蓄卡消费了34120元。当日,余某即拨打该银行储蓄卡上的客服电话,证实了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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