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当代理人在为委托人效力的过程中感到缺乏安全感,他的行为就会短期化,就会采取措施自保,以化解这种不安全感对他带来的危害。
金后来采取的措施有很多,但归结为一点是,利用代理人的管理权力,分一部分委托人的利益,来补偿缺乏安全感可能对他个人利益带来的损失。这种“补偿”由于不是通过市场来“定价”的,因而可能过大,也可能过少,但都是触犯法律的。
“结果,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即承认、尊重个人利益的企业的委托人获得了代理人的忠诚;而主张无条件奉献的国企的委托人却失去了部分甚至大部分代理人的忠诚。”蔡重直说。
事实上,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在金之后,中银香港的多位高官纷纷落马,而国资企业的激励机制也同金德琴时代不可同日而语了。
在今天,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将大量的省分行总经理职位、以及香港分行负责人职位进行公开招聘,应者济济。其原因之一恐怕就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可以平等的谈判了吧。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下一篇:刘可为调任广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