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金展开了一个更大的攫取计划,当时,金从国家借来的钱还债利息是年息4%,而金用其所购的从属债卷是年息10%,这样,这之间的年息有6%的差距。
对于这样大的一笔收益,此前的注资计划竟然没有明确商定,此后同中行的协议中更无从规定,而在当时的薪酬制度下,也没有对当事人的激励规定,这些注资的收益从理论上讲,应该全部收归国有。
但金显然不这样认为,是年4月12日,金德琴代表中信公司与嘉华银行达成协议,将购买从属债券的2亿港元本金按当时汇率转换为2566万多美元。
4月18日,金德琴瞒着中信公司,在嘉华银行开设了户名为“中信公司B”的账户,专门运作嘉华银行从属债券和中国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资金。
1991年至1995年,嘉华银行先后将金代表中信公司购买的2亿港元的从属债券的本息共3652万多美元(其中利息1085万多美元)支付到“中信公司B”的账户。同期,该账户产生利息收益61万多美元,以上共计3713万多美元。
1995年,金德琴忽然决定提前还清贷款(原定2000年),3月,他还清了国家3000万美元贷款的本息3502万多美元。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此前金已经得知自己不再担任嘉华银行董事长。
此时,“中信公司B”账户仍有211万多美元的余额,金将此款全部兑换为港币,连同新产生的利息共计1639万多港元。
1995年6月,金德琴先后从“中信公司B”账户提出774万多港元,炒作股票获利共计905万多港元。此后,金先后将上述本利共1680万多港元分别转入其私人账户。
此外,1991年11月,金德琴在嘉华银行开设了户名为“中信公司金德琴副董事长”和“中信公司J”的账户用于处理国家3000万美元贷款的剩余部分433万多美元。
首先他把这笔钱存入“中信公司金德琴副董事长”账户。1992年,金德琴又将其中430万美元转入“中信公司J”账户,用于存放、外汇买卖、担保等方式运作,共产生收益计68万多美元。
1992年至1995年,仅一方面在资金上辗转腾挪,另一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亲签指令将上述两个账户中的501万多美元全部转走占为己有。
其间,1992年,金德琴先后从“中信公司J”账户转入嘉华信托公司207万多美元,委托该公司为其个人认购基金。此后,金德琴先后将该基金分配的全部红利共87万美元转入其在嘉华银行开设的私人账户。
从1991年至1995年五年中,金的手法多端游刃有余,也可谓“生财有道”,涉猎股市、汇市以及风险投资等多个领域,斩获不俗。以上灰色所得总金额达3932万港币和159万美元。
有意味的是,金在庭审中称:“这是我个人面子大,国家借给我个人,当然是我自己担当风险,收益当然也是我个人的。”这句话至今很多国内金融界的人士都还清晰记得。
金德琴的“权利主张”
金德琴的面子的确不小,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金已经在中国金融界独当一面,最高决策层的很多对外金融政策都曾问道于金,当时甚至全国所有企业和机构的对外借款都要通过中国银行一个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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