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案后,人们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反过来,金赔了钱而不涉及违法犯罪,他最多被解职还乡,但金并非无能之辈,他不但赚了钱,还将其中一部分挪入了自家腰包。


  这不得不让人扼腕一叹。


  不忠探源


  金是国家的外派干部,也可以说金是国家利益在海外的代理人。那么这个代理人为何在“忠诚”问题上丢掉晚节?对于委托人——政府不忠?


  本文不愿再就个人道德问题展开讨论,这原本就已是老生常谈。抛开个人的道德风险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似乎也可管中窥豹。


  作为国家利益代理人的金似乎缺乏必要的激励。有一种说法认为,“金在港的工资少得可怜。”根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金每年实际收入的确不高,总数不过三五十万港币。一般港资企业中上层的年收入都会高于此数。当然也会有人说,金德琴可以大把地花国家的钱而不犯罪,但这毕竟那不是光明正大的个人收入。


  不能否认的事实是,金德琴在嘉华银行的收入缺乏真正的市场定价。事实上,工资也只是一个方面,按照香港的惯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会讨论工资、休假、解聘补偿等等很多细节问题。其中解聘补偿至关重要。如被解聘的惠普CEO卡莉·费奥利那,她的解聘金更是个天文数字。这些价码都是双方在订立契约时便讨论好的。


  在香港,绝大部分上市银行的CEO、行长、副行长等,都是经过相互讨价还价地从市场上寻觅。但金显然并非通过这类模式进入角色的。其带有将功补过的“直接派遣”程序本身就埋下了定时炸弹。


  根据20世纪30年代伯利和葛迪纳·米恩斯出版的经典之作《现代企业与私有财产》中所言,代理人仅出于从这个代理关系中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才为委托人而忠心效力。如何能让代理人服务于股东的最大利益,这是代理理论要解决的核心。


  从道德角度讲,委托人将“忠诚”定义为“代理人所必备的惟一最重要的品质”,而代理人则把能否从为委托人效力中得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作为第一条件。


  根据国内资深金融家蔡重直的研究,该理论有三个对我们非常重要的概念:


  其一,是市场关系,这是一个委托人和代理人公开相互交易各自利益的市场,而不是权力系统中的一个任命,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道德要求”,即,我要你无私奉献,而我却不必遵循道德标准,我可负你,但你不能负我;


  其二,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不是友情或亲情的关系,更不是臣民关系,不存在“惧怕”;


  其三,是契约的关系,各自对对方利益的满足度和约束是以商业合同的形式确定的。


  而金当时所面临的现实是:行政关系代替了市场关系;上下级关系代替平等关系;单方面的口头要求代替契约关系。


  金作为代理人——国家的外派干部,他很难提出个人利益诉求,而且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而非协调和谈判,更不能与“组织”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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