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经侦大队崔英浩说,姜宗欣还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目前,对其财物的扣押属于继续冻结,没有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还没撤案,就不能解除扣押和冻结措施。崔英浩建议姜宗欣找预审处。


  而对于扣押财物一事,顺义分局预审大队是另一说法。一名王姓负责人称,冻结扣押是经侦做的,经侦还在调查案件。


  1月28日下午,北京市二分检负责接待的检察官刘中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就是书面文书,下达之后自动解除取保候审,顺义公安局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就应依法返还财产,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检察院不可能再另行单独作出书面通知。


  刘中表示,姜宗欣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现在即可申请国家赔偿。“这就说明你这个案子已经终止了。如果拿到赔偿,就说明公安机关办的是错案。”


  对于顺义警方和检察院的回复,姜宗欣表示无奈。他称,此前多次找顺义警方和北京市二分检,答复都是一样。“有一次,经办检察官和顺义警方的人在电话中沟通,还吵了起来。”姜宗欣表示,他将接受建议,准备启动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


  1质疑取保候审是否失效


  观点检方意见符合法理


  不起诉决定书下达后,北京市二分检认为,姜宗欣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而顺义警方则视为未被解除。孰对孰错?


  教授洪道德分析,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取保候审。检察院有权独立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来判断案子是否需要继续调查。


  洪道德指出,此案有特殊之处,“取保候审不是在不起诉之后作出的,是在不起诉之前作出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是被不起诉给终止了。”


  洪道德称,检察院的意见更符合法理,他赞同其说法:“不起诉等于是该案从程序上给予了结案处理,案子都已经结束了,强制措施随之一块消除。”对于公安机关的不同认识,洪道德建议由检察院来解决,“既然给了不起诉决定,同时该给予一个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发函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2质疑是否应该解除扣押


  观点法律规定不太严谨


  姜宗欣的代理律师周涛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周涛认为,在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案件已经结案,涉案被扣押和冻结的财产自然就和案件无关了,顺义公安分局自从知道不起诉决定后,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和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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