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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热线 “承认导游小费,只要游客愿意给导游小费,我们的法律就不应该禁止。赞同的,请转发。”昨日一早,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的这条微博引发网友围观(如上图,网络图片)。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不得索取小费,不得给予、收受贿赂。”
黄细花接受采访时认为,非强制性地给小费既是跟国际接轨,也得到很多游客的认可,没必要在此设立禁区。
禁小费对导游不公
“现实情况下,很多游客是真心给导游小费的。但‘不得索取小费’可能会造成一个陷阱——万一有人想为难导游,故意给了导游小费,然后诬陷导游强行索要小费。”黄细花认为“索取小费”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
据悉,她在参加全国人大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调研组的座谈会时建议将第五十条改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给予、收受贿赂”,不明令禁止“小费制”。
黄细花支持“小费制”,与其惠州市旅游局局长的职务有关。在她看来,收取小费也是对导游个人劳动的尊重,而不是受贿。“导游这个行业真的很辛苦,如果不尊重导游,怎么让他们安心工作,热心为游客服务?”
有网友担心,对小费的默许,会否演变成只有付了小费才能享受到好的服务?黄细花说:“在国内,对一些做得好的导游,游客会自然而然地付小费。它是现实生活中就存在的,为什么要掐掉呢?同时更要强调的是,小费不该与服务质量挂钩。”
担心“禁小费”加剧不正之风
审议稿规定,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导游支付服务费用,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人将服务费误认为是小费。旅游法里面规定的服务费,很多变成了旅行社的利润,不会给到导游手中。”黄细花说。
更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导游服务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并非小费本身之过,而是“零团费”、“低团费”、“三角债”及导游要向旅行社支付“挂靠费”、“人头费”甚至垫付接团费等违规操作的结果。只向“导游小费”开刀,不能治愈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顽症。
更让黄细花担心的是,如果禁止导游小费,可能更多地引发强迫游客购物赚回扣等现象,最终受害的还是游客。而导游通过购物点收取回扣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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