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助人本是一种传统美德,却因为救助者被诬陷事件的发生而遭遇尴尬。

乐于助人本是一种传统美德,却因为救助者被诬陷事件的发生而遭遇尴尬。


  新安热线  “被救助人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将被责令公开道歉。”自对遇险者实施救助而“引火烧身”的彭宇案判决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事件频发。针对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深圳效仿发达国家为“见义勇为”者制定免责条款之举,将《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对于被救助者可能出现的诬陷救助者的行为,条例中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还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将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诈骗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这一条例草案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月1日前表达看法。


  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


  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能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行为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五届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拟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审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就是想在审议前,再综合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如果该条例最终通过并实施,将填补国内相关立法链条空白。”


  记者注意到,条例仅十五条、共千余字,“微条例”已是开了国内先河。针对目前救助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即“被救助人指其遇到的险情就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其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这两种情况,条例分别予以明确。


  其中,对于前种情况,条例拟规定,如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后种情况,则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尽到通常注意义务(记者注:“注意义务”指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行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的,救助人对被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被救助人认为救助人未尽到这一义务的,也由被救助人提供证据证明。


  为救助行为作证可获政府奖励


  好心施救却担心“引火烧身”是救人者目前最担心的,条例对此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如被救助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将要承担救助人为应对这些投诉或起诉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条例同时还鼓励为救助行为作证,如提供的证据为处理争议的机关查证采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对证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对救助行为保护不力或被追责


  对于积极主动为遇险人提供救助的市民,条例称,将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如《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对救助行为另有其他奖励和保护的,按照该有关规定提供奖励和保护。同时,也鼓励救助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其提供奖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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