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市卫生部门今后将免费发放“救助脱险科学普及知识读本”,并提倡市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开设救助脱险知识课程。据悉,市政府或其授权市综治部门将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并将救助行为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对救助行为保护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部门将被追责。
目前,市民在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网(www.sz.gov.cn)、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都可以看到条例全文,有意见可发送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箱:fzwyh@szrd.gov.cn。
专家观点
尽管属于创新之举,但针对“好人法”是否有必要立、举证责任由被救助者承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被救助者受到伤害该由谁买单等问题引来不少争议。
赞“条款有操作性,应积分入户奖励救助者”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春立:
“深圳从立法上去保护助人行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好。”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朱春立认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有关助人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在我国的民法等法律中已经有不少规定,但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且相对也比较零散。“深圳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确定,有两个好处,一是让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之前很多基层警察、法官等司法人员,遇到类似案件,可能不太敢用民法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对法律的理解也没有那么透彻,这个立法对于司法人员的具体执行将有很大帮助。二是将原来比较零散的条款集中到一部法律法规中,有助于民众理解和具体的司法执行。从条例的核心条款上看,都是对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具体细化,更集中,也更加具有操作性。”
而针对条例中“对证人及救助人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奖励”,朱春立认为,这在之前的相关立法中,都没有出现过。不仅可操作性强,所起到的作用也比较大。
同时,他表示,深圳是一个外来工比较多的城市,目前对社工、义工等公益行为都可以作为积分入户的依据。建议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也能够增加积分入户的相关条款,对救助人在这方面予以一定的奖励。
弹“被救助者没有举证能力怎么办?”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认为,从目前的立法条款来看,民法、侵权法等法律都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了,深圳作为有立法权的城市,再进行重复立法、过度立法,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实质意义可能不大。而且,如果相关的立法在细节上,和之前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或者解释的不同,也会让法律的适用产生一些没有必要的麻烦。
庞琨说,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在立法上,最好能有一些创新,把重点放在建立社会保障、国家救济等制度上,现在条例只提到建立慰问制度,所能起到的作用比较有限。“因为毕竟救人会遇到各种危险,包括受伤或者条例中所说的被诬陷产生很多纠纷。如果救助人受伤了,没有钱进行救治怎么办?或者产生纠纷,没有经济能力应对法律程序怎么办?立法如果能够放在这上面,建立一定的制度去保护救助人,应该会有比较大的创新,也能够比较好地鼓励社会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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