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交纳;商业企业、娱乐业、广告业、文化体育业、代理业、旅游业、建筑装修业按营业额的0.5‰交纳;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交纳。由地税部门代收。


  4.集贸市场:以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每月收费3元,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缴纳。餐饮摊群点每摊位每月收费3元。由城市管理系统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市场管理部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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