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合肥新闻摘,江苏一家农业科研所(以下简称江苏农科所)认为合肥禾丰种业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采用更换包装的方式生产销售某品牌麦种,为此该科研所将禾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0万元赔偿。
为了把事情调查清楚,更为了让种业经营者对侵权问题增进认识,合肥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受理此案后,决定将开庭现场搬到合肥的种子一条街,也是被告的经营所在地,让更多种子经营户现场聆听学习,普及种子法律法规。
4月16日下午3点半,在合肥樊洼路的种子一条街上,临时布置的法庭,虽然简单却不失严肃。
据江苏农科所称,“扬麦13”是他们育成的优质、抗倒、高产小麦品种,2003年8月27日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该品种适宜在安徽、江苏两省淮河以南地区种植,自推广种植以来得到了市场的广为认可,曾先后获得“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2010年被农业部列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业主导品种。
江苏农科所在市场调查时,发现合肥禾丰公司的两款小麦品种跟“扬麦13”是一样的,只是换了包装。于是认为作为具备育、繁、推能力的安徽省内知名的种子企业,禾丰公司未取得江苏农科所授权的情况下,为牟取巨额不当利益,擅自生产繁殖“扬麦13”小麦品种,并以两个自有品牌的名义包装并大范围推广销售,其行为无疑已经侵权。
另外,禾丰公司在庐江的总代理何利明知禾丰公司涉嫌侵权,为获取经济利益毅然销售禾丰公司的侵权产品。所以,江苏农科所要求两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100万元损失,并立即停止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还要在相关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同时认为,被告可能涉嫌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将适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禾丰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故意侵权,也没有获取巨额利润,涉案品种没有较好的市场行情。不过直到法院鉴定结果出来,才发现,自己所售产品是侵权产品,之前根本不知道自己包装销售的种子就是原告的产品。另外作为代理商的小飞更是不知情的销售,所以都不存在侵权故意。
由于涉及外地企业来肥维权,而且近年来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不断上升。为了大力普及种子法律法规,提高更多种子经营户的法律意识,合肥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受理此案后,决定将法庭搬到种子经营户中间去,活生生的庭审现场,让大家受教。据介绍,在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结合合肥法院近期开展的“走基层、强服务、提能力、扬法治”的活动,法官们走下庄严法庭,深入到生活中,基层中,用更生动的形式普法说法。(以上单位、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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