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合肥新闻摘,合肥一工程师张杰在研究完贷款合同后认为,两条款“相互掐架”,且银行利率计算公式更是错误的。在向银行方面多次反映无果后,他将贷款银行告上法庭。3月31日,小编获悉,此案一审已经有结果,法院以张杰的诉讼主张并无依据为由,驳回了张杰的全部诉求,张杰称将上诉。
35岁的张杰在合肥一家工程监理公司上班,已经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因为工作的关系,平时最爱看经济类书籍。
2011年12月份张杰在翻看一本建筑经济类书籍时,被文中对于“有效利率”和“名义利率”的介绍产生了强烈兴趣,并因此联想自己与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中有关利率的条款共有两条。
贷款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里规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是4.5% ,但是合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又标明,“贷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实际天数计息。月利率、年利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坚持认为月利率计算公式应为月利率=(1+约定年利率)开12次方-1,而非银行普遍使用的月利率=年利率/12,张杰在与贷款银行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贷款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贷款银行按照正确公式计算贷款还款额,并以此将2011年4月至2012年底21个月多收的钱款按照双倍标准返还。
2013年2月27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为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未能达成调解意向,主审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
3月31日,张杰告诉小编日前法院已经就此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张杰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及合同依据,驳回了张杰的全部诉讼主张。张杰表示对于一审败诉的结果,并不感到意外,自己将会在近期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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