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在善意搭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受益人造成损害,施惠人是否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张畅律师认为,如果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了受益人的权利,仍应负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减轻。最典型的情况即:施惠人驾车过程中因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的,仍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
社会学家技术层面难界定“红”与“黑”
对于“红头车”的概念,安徽大学社会学副教授王云飞认为,网帖中的“红头车”免费带人是一个孤立的事例,还不具有普遍性。“而正是这样的一种荣誉感,促使着一些私家车主积极行动起来。”王云飞说,“红头车”的出现,其实正是社会运管、交通转型期的一个特点,“红头车”的出现有助于解决社会上部分人的需求。
王云飞认为,对于“红头车”和“黑头车”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其实很难界定,在市民急病打不到车等最需要的时候,如果出现一辆“红头车”当然是最好的,“从道义上来说,红头车是可以倡导的,但红头车与黑头车很难界定,因此我认为既不需要红也不需要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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