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不慎摔倒在车厢中,造成九级伤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乘客一纸诉状将合肥市公交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该集团赔偿乘客27万余元。
2010年12月28日16时30分,张小姐乘坐了合肥市公交集团的公交车。途经合肥市黄山路与徽州大道交叉口附近时,司机急刹车,导致张小姐在车厢内摔倒,膝关节严重受伤。
经诊断,张小姐为右膝关节外伤,后交叉韧带损伤。她在治疗期间出现肿胀、僵硬、弯曲严重受限等现象,后转至上海诊治,现仍遗留功能性障碍,需家人陪护和帮助。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张小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张小姐认为,她乘坐公交集团的车辆,依法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由于司机的突然刹车,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公交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安全送到指定地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交集团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集团方面辩称,张小姐在乘坐公交车时未尽站稳扶牢的义务,对于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故在客运合同中也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一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姐乘坐公交集团营运的公交车,与公交集团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张小姐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并应对运输过程中非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交集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小姐在公交车上受伤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故对运输过程中造成张小姐受伤而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集团赔偿张小姐各项损失共计27040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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