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仲裁委聘请那些在职的公务员任仲裁员,不仅从仲裁法中找不到依据,而且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检察官法第18条明文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7月13日还专门发文明确: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指出,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另外,2010年2月23日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党政干部任仲裁员引发议论


  裕鑫公司负责人邵军告诉记者,裕鑫公司与三门峡国土局的仲裁案中,三门峡仲裁委收取了40万元的仲裁费。


  在法治周末记者向该案中的仲裁员刘宗武了解情况时,他介绍说,三门峡仲裁委是按收取仲裁费的10%支付仲裁员报酬的,首席仲裁员跟他与另一个仲裁员是按照4:3:3的比例取酬。他在该案中拿到了1.1万元的报酬。照此推算,身为副检察长的仲裁员张诚应该也拿了1.1万元的报酬。


  三门峡国土局主管该案的局领导徐建立也向记者确认,国土局选定的仲裁员就是张诚。


  然而,当记者向张诚核实时,他却先是承认后又否认自己是张诚。


  记者多次拨打兼任三门峡仲裁委副主任的三门峡中院副院长李红伟的手机,电话通了没人接。发短信告诉他,记者想向他了解一下他兼任三门峡仲裁委副主任的事,希望他方便回电话,可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等到他的回复。


  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介绍,三门峡仲裁委员会2004年9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2010年9月20日第二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成立。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成立近十年的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既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还不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社团,那么,它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单位、什么性质的组织呢?


  记者通过网络检索,找到了一份《2012年三门峡市人防办等13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明细表》,上面显示三门峡仲裁办的主管单位是三门峡市政府法制办,其单位性质是“自收自支”。


  记者调查了解到,自2004年11月受理第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起至2010年8月,三门峡仲裁委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712起,涉案标的额2.32亿元;2011年,三门峡仲裁委受理各类案件达184起,标的2.5亿元;2012年,三门峡仲裁委共受理案件226起,案件标的1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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