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政治学会会长桑玉成曾撰文分析称,集体领导制度是中共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发挥领导群体的作用和智慧、对于发扬民主以及防止个人专断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某些地方的实际政治过程中,集体领导或者说一些议决事项的集体决定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事实。”
沈荣华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补充说,“在现实中,有些领导一言堂,其他成员对于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提议,即使明知存在错误,也会表示赞同。”
2012年3月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潘复生曾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已有的问责案例中,问责对象大多还局限于重大事故或灾难中失职的官员。而对于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以及有关部门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失误失察,问责尚少。
特别是一些由各部门“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个人责任的判定就更加困难,甚至出现“集体负责”无人担责的情况。
沈荣华由此建议,首先要分清“集体研究”中的“决策”与“执行”环节,明确集体领导体制中每一个成员的平等地位;其次在表决时要遵循集体表决程序,并且要规范集体领导体制程序规则,“总之,要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终结‘各打五十大板’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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