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长久以来,无论是在司法界还是理论界,对于“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一直存有争议,亦曾让办案机关陷入两难境地。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使得“集体研究”难以再做挡箭牌
“这为我们今后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但关键还是要查明谁是负有责任的人员,才能有效遏制‘集体研究’式渎职犯罪。”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局李敏(化名)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此前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公布,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长久以来,无论是在司法界还是理论界,对于“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一直存有争议,亦曾让办案机关陷入两难境地。
“《解释》出台将有一定震慑作用!”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沈荣华看来,以往各级政府决策出了问题,个别领导干部往往以‘上过班子会’‘集体决策’为托辞,为个人开脱责任,今后恐怕就难逃追责。
“抓小放大”
多年办案经历告诉李敏,打击“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首先要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才能起到司法震慑作用。
此次《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在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说,涉及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孙军工说。
“的确存在‘抓小放大’的现象。”最高检渎职侵权厅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坦承,在办理此类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受到追究的只是具体执行人员,而负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则往往或被记过或被停职等。
“即使相关领导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审判时,由于当事人有‘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辩解,甚至有的当事人把当时的‘会议纪要’拿来作为证据,为自己开脱,最后这些当事人或被少判、或被判缓。”上述检察官透露说。
2012年3月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湖南省委主委张大方认为,根据近几年的资料,我国职务犯罪刑罚轻缓化愈演愈烈,缓刑滥用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不利于遏制与根治腐败。他建议刑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降低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至少要与普通刑事犯罪惩罚力度相平衡。
张大方引用资料指出,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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