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出,职务犯罪中缓刑适用比率过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基于此,“集体研究”式渎职犯罪引起了“两高”的警惕。


  1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也称,“之前中办、国办曾经发过文件,提出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在处理上比较轻,而且缓刑比较多,要求研究加大惩处力度,司法解释也是对文件的贯彻”。


  谁来担责?


  2010年11月,总计770多名干部职工的湖南耒阳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根据衡阳检察院提供的资料,截至2010年10月,耒阳矿征办贪贿窝案共涉案金额750万元,立案侦查55人,起诉39人,判决38人,尤其是管理层人员全部落马。


  通过侦查,检察机关发现,该办领导们采取了“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方式,坐地分赃,以规避个人责任。


  实际上,“集体研究”式渎职犯罪并非近几年才出现,在1997年“单位犯罪”写入刑法之后,单位犯罪中“集体研究”式渎职犯罪很常见。


  “只不过之前没有明确提出‘集体研究’式渎职犯罪,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此类案件,但这类案件大多在行政问责中被消化掉,尤其是一些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李敏说。


  早在2004年,南京市江宁区纪委就出台规定,因领导干部个人影响而使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领导没有严格把关而造成错误,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无独有偶,2007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规定,虽经集体讨论决定,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也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2011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凡是经过领导集体决策形成的错误决定,在追究责任时,不仅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对错误决策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责任。


  这种“附议错误决策追责”的规定直指当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懒政、惰政之弊。但这种地方规定仍徘徊于追究相关领导纪律、行政方面的责任,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2005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处长,现在升任副厅长的关福金曾撰文指出,对于渎职,一些领导、执法者以及公众都存在着模糊认识。其中有代表性的如“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等等,而很少有人把渎职和腐败联系起来,其实,渎职的本质就是腐败。


  健全程序规则


  其实,“集体决策”算是民主决议方式,旨在破解“个人专断”,打破“一把手”权力过大难题,为此中央还出台了专门规定。


  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指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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