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近日,铜陵市狮子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从事教学活动,禁止与被害人及其亲属私自会见、通信。
胡某在从事教学工作期间,对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已涉嫌犯罪,2月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羁押无社会危险性,在做好当事人双方调解工作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被侵害人顺利完成学业,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发出了新刑诉法实施后全市首张禁止令。
相关: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对其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禁止令的实施,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