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请求均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周炳然提出的恢复公职、办理退休及追究办错案人员责任请求,安徽省高院解释,“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定的原则,亦应不予支持。”
“没有外界干扰,在‘赔偿法定’原则下尽可能考虑到周炳然困难的实际情况。参照民事标准,安徽刑事精神抚慰金,以8万元为上限。”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胡宛平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这是自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安徽省最大的一笔精神抚慰金,近60万的赔偿也是安徽最大的一笔国家赔偿。”
截至记者发稿前,没有任何人因为周炳然案件执法过错而受到追究。
另外,一个法律空白是,对于无罪获刑的企业职工,在获得无罪证明后,如何恢复职位?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如何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上均无明确程序规定。前不久经媒体报道,山西洪洞县原公安局长李青明在拿到无罪判决后,恢复公职要求也迟迟没有下文。
2012年10月17日,砀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县政府递交了《关于解决周炳然涉案退还款及要求办理退休情况的报告》,报告称,涉案款当时由县公安局、县法院执行给了县生资公司,但是县生资公司倒闭多年,无能力退还周炳然,县供销社也无能力退还,且周炳然涉案家庭遭受了不幸,家境困难,出于人文关怀,请县政府研究解决,返还涉案本金及利息共19万余元。至于退休手续,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意见是,周炳然应从当年所属土产公司申请办理,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我作为召集人,6家相关单位召开了不下于4次的‘大型’协调会。”砀山县信访局局长王胜利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我们信访局还给周炳然支付过2万元信访救助金,公安机关也拿出近2万元。由政府买单,尽量满足周炳然的合理诉求,我们希望与他尽快签订息访协议。”
2012年11月12日下午,砀山县来访接待中心,县领导及公、检、法负责人一干人等正按值接访,王胜利又一次主持了周炳然问题的交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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