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姗姗的遗物中,两本字迹谈不上清秀的日记,记录了其生前中学及大学的生活片段,其中,对父亲的遭遇表示了强烈的不满:“高二上了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我放学回家发现妈妈不停地擦眼泪,还有几个穿公安制服的人在我家翻东西”,“爸爸被公安局抓了起来,什么?!我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那明明是有人冒用他的名字签发票,这都是调查出来的呀!”

 

  “他的基因有问题,基因,你知道吗,就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他小时是被他父亲不要了的。”周炳然的儿子周天杰指着父亲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只在这时,周炳然才露出一点笑容,在一旁不知所措,丝毫没有生气,闺女死了,精神二级残疾的儿子是他最大的支撑。

 

  梁永智还记得,周天杰当初以第一名的成绩考进砀山一中。曾任周天杰高中班主任的杜贤军证实了这一点,周天杰“学习成绩很好”,“人很老实,胆子很小”,“他封闭自己,常一个人在屋子里面,父亲的事情对他肯定有影响。”

 

  安徽最大一笔国家赔偿

 

  “这里的墙壁开裂了,那边也裂了好几条缝隙。”周炳然指着进门屋子的西南角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没有钱来修,时间也花在跑路反映情况上了。”

 

  在事不关己的人们看来,周炳然获得无罪终审判决,应该是圆满了。然而,无罪的周炳然要面临三个问题:国家赔偿、当年涉案款退还,以及办理个人退休。

 

  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2号]》,周炳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赔偿请求为:1.宿州中院支付六年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11707.7元;2.停止工作损失260029元;3.违法没收的财产损失128828.52元,及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支付精神抚慰金1800000元;5.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公职办理退休手续;6.追究办错案人员的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012年5月14日,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返还周炳然124400元财产及利息52973.7元;宿州中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周炳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同时驳回周炳然的其他赔偿请求。

 

  6月6日,根据国家201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为162.65元,按2191天×162.65元计算,安徽省高院作出了宿州中院支付周炳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56366.15元的通知。

 

  至此,宿州中院总共要向周炳然支付583739.85元。(注:受害者获赔偿为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身自由赔偿金356366.15元,共计40余万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于各级政府财政状况均不一样,赔偿能力因地而异,有的地方难免存在捉襟见肘的状况。

 

  来自安徽宿州中院的消息称,已再次向宿州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该笔款项。由于赔偿数额较大,宿州中院建议,如果财政不能一次性支付,准备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解决。

 

  “周炳然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年,对其精神有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理由上,安徽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了如此表述,“严重后果”有周炳然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支持,包括其子周天杰精神二级残疾证明、其女周姗姗自杀身亡原因的证人证言。

 

  但周炳然对赔偿金额不满,他的要求是180万元,“湖南省沅江县农民的冤假错案,只一个孩子死亡,要求精神赔偿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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