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的诉讼领导律师夏廷康表示,之所以奥巴马和CFIUS在对待三一集团的风电项目上行事蛮不讲理,主要原因在于,美国《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俗称“721法案”)规定,CFIUS有权以有损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
“法官的裁决则表明,美国政府是无法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彻底打破了外界对美国总统和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辖的误读。”夏廷康说。
三一:
会将诉讼进行到底
根据法院的裁决,该案接下来的程序将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供一份答辩意见,直接针对正当程序的问题进行陈述,包括原告是否在交易中拥有可能引发正当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是否有权得到机会,或是否已经得到机会去接受听证;以及其它的法庭在2013年3月14日前就正当程序诉求作出的裁决的相关问题。
裁决要求原告的答辩需在2013年3月28日前提交,被告将在2013年4月4日针对原告的意见进行回复。
三一集团总裁向文波和副总裁吴佳梁均表示,三一集团会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将问题获得彻底解决,“打官司不是三一集团的目的,而是为使问题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幕后
豪华律师智囊团护航
原告是中国的民营企业,被告是美国总统和不可一世的CFIUS,这起特殊的案件竟然被法院受理了,使奥巴马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与中国企业对簿公堂的美国总统。三一集团取得突破的钥匙是什么?
第一步:确认违法
三一集团副总裁吴佳梁坦言,三一集团坚持起诉奥巴马,最根本的底气在于三一集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是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业法的,Ralls公司在美国的合法经营,经得起任何司法检查。
“在决定起诉前,我们在华盛顿通过各大律师事务所做了大量咨询工作,确定美国法律和宪法会保护外国人(或企业)在美国合法商业投资的合法权益。我们更清楚,Ralls风电项目被强行停止是CFIUS制造的一个典型冤案。”吴佳梁表示,三一集团相信美国司法的公平公正,也确信奥巴马和CFIUS的行为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第二步:精英护航
三一集团能成功起诉奥巴马,还得益于组建了一支由美国司法界精英人士组成的律师队伍。
吴佳梁介绍,在三一集团的律师团队中,主要诉讼律师是美国前司法部总检察长Paul Clement,负责案件执行的则是美国前司法部副部长Viet Dinh,而乔治亚州的大牌律师夏廷康则是作为诉讼团队的领导律师,负责三一集团与律师团之间的主要沟通工作。此外,在律师团队里还有克林顿时代的海军部首席律师,以及小布什时代的白宫副首席律师。
第三步: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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