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假释期内不思悔改,跑到云南与姘妇分工合作,分散取款人注意力,乘机偷窥他人密码、调包银行卡,随后盗取他人卡内存款。云南省玉溪市峨山法院20日透露,该院以盗窃罪对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撤销假释。
  2010年,湖南省新化县人曾毕华在广东省增城市银行自动取款机处,伙同他人数次假借等候取款,由一人偷窥并获取取款人银行密码,另一人故意扔钱后提醒取款人丢了钱,引开取款人视线后,乘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偷换他人银行卡,之后盗(支)取他人卡内存款。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曾毕华入狱服刑至2013年12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26日。此后,曾毕华回湖南老家,后在赌博场所与女赌友殴陆华相识并背着妻儿与其姘居。
  2014年12月,曾毕华、欧陆华、“三哥”(在逃,身份不明)相约窜至云南,于当月5、6、13日分别在玉溪市澄江县、峨山县、昆明市官渡区采用上述作案手法,三次共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67000元。其中,在逃的“三哥”参与作案二起,涉案金额32000元。同年12月19日,曾毕华、欧陆华二人在昆明一酒店房间内被峨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查获包括三被害人的银行卡在内的22张银行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毕华、欧陆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毕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未退还被害人的损失等情节,峨山法院遂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毕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撤销假释,合并残刑1年3个月24天,总合刑期五年零十一个月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对被告人欧陆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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