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郭某年沉浸在索钱成功的喜悦中时,殊不知一张“天罗地网”正向他扑来。公安机关根据信号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地理位置,步步逼近,也就在距离绑架仅仅一天后,郭某年在厦门思明区某天桥下吃午饭时被抓获,被害人小瑜也成功被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年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其实施绑架的对象系其外甥女,并以游玩方式加以控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殴打、伤害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较轻。其勒索的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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