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记者通过河南省高级法院查询得知,早在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强调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故意拖延办案、送达、移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时任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曾表示,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法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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