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开封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刘小东、刘小民寻衅滋事案时,因女儿刘艳凤精神病一直未见好转,刘宪法和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被害人刘艳凤病情进行重新鉴定,公诉人及合议庭当庭采纳了被害人提出的要求,案审改期。


  然而,就在刘宪法一家和代理律师忙着与主审法官王梅芳联系刘艳凤病情鉴定事宜时,今年3月8日,听说第二次刑事判决书已经出来,刘宪法的代理律师赶紧联系主审法官王梅芳得到证实。“得知判决书在今年1月14日已经出来,我一下子也蒙了!”刘宪法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今年3月14日,刘宪法的代理律师收到了开封县法院邮寄出的这份迟到的刑事判决书,此时距离开封县法院2013年1月14日判决书出来,已经过了整整两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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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判决书的送达,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延误探因】


  法官“不在意” 受害人没了申请抗诉权


  本来还想着第二次接到判决,就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被打成精神病仍在医院治疗的女儿讨回公道的刘宪法,连续两次因刑事判决书迟到失去了申请抗诉的权利,他只能被动地接受判决结果。刘宪法纵然有再大的不服,摆在他面前的只剩漫漫无期的申诉了。


  对第二次判决两个月后才送达受害人的原因,4月22日,负责此次主审的法官王梅芳在开封县杨寨法庭见到记者时,这样解释说:“当时因为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以为受害人不会再对刑事判决申请抗诉,就没在意判决书送达时间。”


  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袁君认为,刘宪法一案涉及两次刑事判决书送达延迟,以致其丧失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权利,损害了被害人的上诉请求权。


  从事刑事辩护40年的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共和认为,判决生效后再送达给被害人,不仅危害了被害人的上诉请求权,也不利于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障。类似这种情形,还会使人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案例调查】


  不及时送达判决书 这样的案例信息网上逾千


  记者通过搜索引擎输入“拖延判决书送达”等内容,搜索出上千条信息,其中涉及一些法院法官故意拖延送达判决书枉法裁判,最终被追究刑事或党政纪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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