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应以第一次一审程序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基准日,适用此前最新公布的赔偿标准,即2011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部分,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内外


  肇事者家人拒绝参加宣判


  此案宣判前,张某和何某双方都去了不少亲戚和朋友旁听。何某的家人见不少媒体在场,情绪特别激动,大声吵嚷着,拒绝参加宣判,陆续离开了法庭。此前一审改判时,何某妻子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我们已经尽力赔偿了,现在刑期又改了,我实在无法接受。”


  何某昨日也出现在法庭,在整个宣判过程中,情绪也很激动,在离开法庭时还做出不雅手势。


  张某一方的情绪则相对平静。宣判后,张某表示,他对这个结果仍不满意,“两条人命,就判四年,判得太轻了!”他说,可能会考虑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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