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政府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力认为,这笔钱处理的前提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2006年,上海就曾有相关人员做了课题,专门研究社会募捐管理制度立法问题。课题组认为,我国目前社会募捐中的制度性障碍亟待解决。我国目前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接受捐赠的行为予以规范,但对其前提性行为公开劝募行为没有规范,尤其是针对非公益性的募捐应该由什么机构管理,怎样处置,还没有专门的募捐法对其规定,出现法律空白。
课题组认为,对于慈善性社会募捐,应当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基础上,对捐赠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的资格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义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在捐赠法律关系中,捐赠人享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捐赠意愿受到尊重的权利、对余款的处分权等。当捐赠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而同时又有余款产生的时候,理论上,对余款的处分要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2002年和2011年,先后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募捐法》。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