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肖女士认为,儿子刚出生的“颅内出血”已治好,而孩子出事时都已3岁多了,两者并无关联。
必须进行尸检后才能定责
“原告的诉状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又一直拒绝尸检,就是在捂尸逃责。”李某代理人说,当初,对方以李某故意杀害小意为由,向警方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非如此。
“你们为什么拒绝尸检?”审判长问。邱先生表示,原因是法医要他们先交6000元钱才做尸检,而他们认为,已痛失儿子,这个钱不该由他们出。
幼儿园一方还提出,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被追加为被告。小意入院后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救,医院直到下午6时才出现“心电图呈直线”,也是这时候医院才宣布“临床死亡”的。但医院又诊断为小意是“院前死亡”,这显然自相矛盾。
医院代理人解释,生活中所说的死亡和医学上所认定的死亡是不同概念,说小意在“院前死亡”是指,小意在入院前心跳已停止,没有呼吸,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尽力下一些刺激心脏复苏的药物,通过心肺复苏术持续抢救半小时,是有可能抢救过来的。半小时过后,有时会应家属要求延长抢救时间。所以,一直抢救到下午6时,才宣布“临床死亡”。
法官表示,要判定各方的责任,必须查清小意的死因。因此,须待对小意进行尸检后才能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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