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忌让过错一方受到法律底线之外及伦理道德界线之外的罚责。


  错误写法:如果一方出轨,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权进行辩驳,另一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等。


  这些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2.切忌以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为条件的惩罚性约定。


  错误写法:如果一方出轨,则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


  抚养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3.切忌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错误写法:家里全部家当加起来也就10万元,忠诚协议就约定一方出轨则需要赔偿对方100万元。这也将面临被认定条款无效的重大风险。


  4.切忌在忠诚协议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的约定条款。


  错误写法:一方出轨,则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或赔偿青春损失费。此案中的新“三从四德”也属于此。


  5.切忌在“抓奸现场”或在对方受胁迫之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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