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燃气装置的,应当在燃气管理机构监督下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报废,车用气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符合过户条件,则可在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对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被查处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标识或者设施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车专用车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客运车辆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4000元罚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已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非法客运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和强制报废非法客运车辆;并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是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的,将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揽客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车主避罚如何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车主弃车、逃避处罚等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催告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


  因逃避处罚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联系非法客运当事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交通行政等执法部门举报非法客运行为和为非法客运提供条件行为;执法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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