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母亲李老太太起诉说,李小姐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老太太在得知医药费用足够用,无须卖房之后,已经撤销了对女儿李小姐的委托授权,因此,李小姐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而且,李小姐与刘先生相识已久,先是恋爱关系,而后发展成为夫妻关系,刘先生对李老太太的家庭情况十分了解,该房屋买卖关系难以构成“善意”。
老太太还说,该房产的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该房产所有权转让之后,她也没有收到女儿的钱。
“他们两人是恶意串通,虚构交易!”老太太认为,女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刘先生系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其利益。
开庭时,女儿没有出庭,但女婿刘先生和老太太在法庭上展开了争辩,他坚持说,他已经付了购房款,因此,产权应该归他所有。
刘先生还说,讼争房产总成交价表面上是41万元,但那只是当时为了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价格,实际的成交价是71万元。而刘先生向李小姐支付房屋价款71万元之后,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刘先生名下,因此,该代理买卖房产行为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恶意串通无效房产还给妈妈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小姐当时以母亲名义与自己的未婚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两人在该房产所有权转让之后三个月内便登记结婚,这种特殊的关系导致该代理行为存有瑕疵。
此外,该房产的转让价格41万元(3067.48元/㎡)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李小姐未尽善意代理人之义务,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而且,李小姐、刘先生都不能提交付款凭证,证明确实支付了购房款给老太太。因此,法院认为,代理人李小姐与刘先生恶意串通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老太太的利益。
一审判决认定:李小姐代理老太太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老太太。
一审宣判后,李小姐、刘先生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厦门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小姐与刘先生“恶意串通”是正确的。因此,终审也判决要求被告刘先生将房产返还老太太。
议见·立场
别为房子抛弃亲人
请别为房子,抛弃爱你的亲人。
世界上最大的悲剧,不是没有房子,而是失去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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