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  妈妈说,女儿和女婿侵占了她的房子;女儿说,她是受妈妈委托,卖房给自己老公。近日,厦门中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一家人”的房地产纠纷案。妈妈状告女儿,要求“还我房产”。


  昨日,导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最近法院频频受理亲人之间的“房产争夺战”,不断有亲人为了房子反目闹上法庭,有妹妹状告姐姐的,有父母状告子女的,也有子女状告父母的。而且,这类案件呈日渐上升的趋势。


  妈妈患病委托女儿卖房


  李老太太是台湾人,不过,她在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买了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老太太的个人财产。2010年6月25日,老太太通过公证委托女儿出售这套房子。当时,老太太发现自己身患重病,刚开始,她以为这是恶性疾病,需要好几十万元医药费。


  因此,她就想到卖房筹医药费,就委托女儿李小姐出售房产,代理权限包括签订售房合同、收取售房款、代办产权变更手续等。


  但是,没过多久,老太太去医院复查后发现,自己的病并没有那么重,也不需要那么多医药费。因此,她就对女儿说,既然医药费可以承担,用不了那么多,房子就别卖了。


  然而,这一回,女儿并没有听妈妈的话,还是把房子给“卖”了。而且,是“卖”给自己的男朋友。


  老太太说,自己和女儿的感情很好,还把女儿培养成为一名艺术家。但她没有想到,女儿竟会听男友的话,把房子过户给男友。


  女婿买房“超低价”成交


  经查,2010年8月10日,女儿李小姐作为母亲的代理人,与男朋友刘先生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妈妈位于海沧的房产以每平方米3067.48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男友,总成交价为41万元。


  成交之后,李小姐很快就将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至男朋友名下。


  2010年10月9日,刘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获得51万元的贷款。经法院查明,这51万元款项于2010年10月21日以转账的方式,划入李小姐的银行账户。


  法官通过调查李小姐的账户明细,发现她在收到该51万元款项之后,并没有把钱转给自己的母亲。


  经银行确认,李小姐于2010年10月27日委托该行通过境内汇款的方式,将320000元汇入刘先生母亲的账户内。还有一笔65700元的支出,是被他们二人用于购买私人轿车。


  据了解,李小姐今年32岁,而刘先生比她小两岁,年仅30岁。他们二人,于2006年相识。2010年,当刘先生以“超低价”买房时,他们两人还只是男女朋友关系。


  不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之后,他们二人于2011年1月4日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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