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  通过招聘网站应聘某医院企划部主任一职,但入职仅两个月就被辞退。郭先生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今日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诉称,其于2011年2月8日入职北京某医院任企划部主任,同年4月8日医院将其辞退。


  郭先生认为,医院应支付两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郭先生入职后医院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但郭先生要求先进行试用期,且法律允许员工入职一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郭先生没有落实工作计划。 且医院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工资,不应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关于是否有劳动关系


  医院虽主张郭先生于2011年3月10日领取工资后自行离职,但同时主张其并未主动解除与郭先生的劳动关系。


  再加上郭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佐证,法院认定郭先生2011年2月8日至2011年4月8日之间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补偿金及赔偿金


  郭先生主张医院应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差额的诉求,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其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


  郭先生主张医院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的额外赔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支付郭先生两倍工资差额10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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