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春说,抓捕拘留不仅影响了他的工作生活,并且对自尊心造成了伤害。


  2月21日下午,记者在郑州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内,看到某品牌的七件套刀具中,就有20多厘米长的尖刃厨刀,且周围没有任何管制刀具的提示。市民购买时,销售人员并未提醒该刀具为管制刀具,也没有提醒购买者不能携带该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月22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吴伟春携带的是弹簧刀,属管制刀具;且吴伟春携带管制刀具现身郑州市客运南站,时逢春运,这里又是案件高发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郑州警方处罚并无不妥。


  该负责人还称,由于部分老百姓并不熟悉管制刀具的范畴,因此,管制刀具的生产销售商应在显眼位置予以注明,并提醒购买者以正规合法方式携带使用该类刀具;购买者也应根据法规,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中心主任调研员、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吴伟春是从合法正规超市购买的水果刀,并不是“非法携带”,“公安局既然不禁止超市卖刀,市民当然有权购买。目前,超市不需要办理‘卖刀证’,市民不需要办理‘买刀证’,平时不需要办理‘持刀证’,何来非法?公安局搞的是有罪推定,做法不当。”


  王永杰补充说,经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将涉嫌违法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王永杰说,吴伟春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家人与单位都不知晓,且吴伟春已经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也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情节较轻,警方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却被公安局行政拘留3天,公安局的处罚是不当的。


  王永杰说,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涉嫌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吴伟春可以向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王永杰认为,警方加强危险品的检查是必要的,但是,一旦超越了必要限度,过犹不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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