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还说,潘文所使用的枪支虽然未能提取到指纹,但潘文承认自己使用过该枪,而且根据他的供述和其他群众的证言,可以证实那支枪是他爬窗下楼时掉落在地面上,随后为警方获取,当时枪里还有两发子弹。
不过,公诉机关也指出,致死柯占军的弹头是否需要再做鉴定,他们尊重法院的决定。
是否逼供
两被告指控民警打人 检察院反驳
法庭上,警方是否刑讯逼供取证,现有证据是否合法得来,也成为焦点。第六被告人伍刚,第七被告人熊永军,均指控办案民警在讯问阶段对他们实施了殴打。
伍刚说,2012年2月25日,他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受讯问时,遭到办案民警殴打,“这个民警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但是他确实打了我。”熊永军也称,去年2月23日凌晨和24日,有一个做笔录的民警殴打了他。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就此指控,向作为公诉机关的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提出了质询。检察官答复说,他们在提起公诉前,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伍刚、熊永军在侦查等各个阶段的供述稳定,也没有提供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院也调取了两人当年2月26日左右收押进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伍刚、熊永军的表格上均有“体表检查,无外伤”字样,而且,两份体检表也都有他们各自的签名画押。据此,检察院请法院不采信伍刚、熊永军两人的说法,驳回他们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法官综合考量后,当庭作出决定,认为现有证据具有关联性,取证合法,不对伍刚、熊永军两人指控的民警刑讯逼供事件启动调查程序。
涉毒罪名
主犯还是从犯 该不该进行区分?
公诉机关认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均是本案贩卖毒品的出资人、实施人,他们是案件的主犯。对此潘文辩解说,他是受邓双军邀约才来到景洪,策划、联系和购买毒品都是邓双军在操作,他不是主犯。他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为共同犯罪,但策划、联系、购买,均由邓双军一手操控,出资比例难以搞清;本案另一重要涉案人员唐星星落网后又逃走,难以查证,所以不应该区分主从犯。
辩护人还认为,潘文在整个案件中,没有参与使毒品发生空间位移的行动,加之本案的涉案毒品尚未进入运输阶段即被查获,所以潘文涉及的罪名只是贩卖毒品罪,而运输毒品罪不成立。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廖发能将涉案毒品从橡胶林接回出租屋,已经使毒品发生了位移,而这些毒品是潘文等人共同出资购买,所以潘文构成贩卖和运输毒品罪。潘文等人2012年春节即在湖北仙桃谋划贩卖毒品,而且他还指示张钟在昆明租房,为贩运毒品做准备,邀约李继业、郭辉等人加入,是犯罪的组织者和出资者无疑,理应按主犯对待。
而在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中,廖发能的辩护人认为廖发能是从犯,晓打、张钟、李书岗等被告人也均自辩或通过律师辩解自己为从犯,并做罪轻辩护。至于李继业、郭辉,辩护人均称他们应为运输毒品未遂,或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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