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只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可以去找法院。尤其是通过司法途径来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导致权益消逆的,涉及到法院裁定,都是依据法律文书来办的,即使裁定事项有误,我们登记机关也必须执行,不得停止执行,但是可以建议,这个就是司法权大于行政权。”这位负责人说。


  法院——


  没给国土部门发过裁定书


  也没发过协助执行通知书


  钟楼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快报记者,钟楼法院确实作出了“撤销刘卫民和壹地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书(也即执行裁定书)”。


  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当初刘卫民和壹地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需要法院裁决。另外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原因,因为壹地公司涉及大量债务问题,出现了大量债权人,需要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该负责人解释说,2009年,刘卫民起诉壹地公司,2010年9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壹地公司将13套别墅所有权以及坐落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了刘卫民。


  “其实这个事情是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的,但刘卫民希望法院提供裁定书,以便协助他办理土地证,法院方面考虑到调解工作的进行,由执行局出具了一份执行裁定书。”


  “因为壹地公司的法人是外籍人士,实际经营者欠下了巨额债务,该公司已经倒闭,由此出现了多个债权人来到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统一评估和拍卖,将拍卖所得向每个债权人进行清算分配。”该负责人表示,在此期间,常州中院觉得钟楼法院在2010年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不妥,要求撤销,因此,在2011年11月,钟楼法院重新作出“撤销刘卫民和壹地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即撤销了原来的执行裁定书。


  该负责人表示,在撤销裁定书后,法院向刘卫民告知了,但刘卫民拒绝接受。


  不过这位负责人强调,他们也没有给国土局发过这份裁定书,并且,按照惯例,法院要求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协助案件执行,一般还会出具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他们也没有向国土部门下发过此类文件。


  检察院——


  案件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决


  刘卫民对此事的另一个疑点是,钟楼区检察院为何会出具对刘卫民与壹地公司一案的检察意见书?土地登记中心又为什么说钟楼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的复印件是钟楼检察院送过去的?如果土地登记中心的说法属实,这是否符合公文送达的要求?


  前天下午,记者也联系了钟楼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天才能接受采访。昨天一早,记者如约赶到钟楼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请示了领导,觉得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检察院方面不能接受采访,以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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