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在未通知受害者家属的情形下开庭,并在受害者家属未得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改判唐海燕死缓,“改判欠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不服!”


  周飞龙是这个农村家庭的顶梁柱,他被害后,留下一双年幼儿女,当时女儿10岁、儿子5岁,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已年过五旬。他出事后,妻子龚丽梅改嫁,由于改嫁后新家庭有3个小孩,龚丽梅并无余力抚养留下的两个小孩,这个家庭因此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中。


  周来凤说,侄女已经初三了,哥哥周飞龙生前的愿望,就是要让子女多读书,跳出“农门”,但现在,学完义务教育阶段后,侄女很有可能因交不起高中学费而辍学。


  这个家庭经反复争取后,获得了广东省高院申报下来的5万元司法救济款。但周来凤说,这点钱,根本没法安慰这个痛苦的家庭。


  虽然已经嫁出去了,周来凤却成了这个家庭最执著的上访者,她来到北京,一边做家政服务养活自己,一边坚持不懈地“伸冤”。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杀人偿命,要么就是给钱。不论如何,我都要为哥哥讨个说法。为了他的孩子,我不能放弃。如果就这样放弃了,我会遗憾一辈子的。”


  法院改判依据是否成立


  记者与广东省高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林葵生取得了联系,他拒绝就此案置评。


  广东省高院一位对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官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其不愿对此案表达具体意见,但表示,对于此类案件,确实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会不一致的情况。


  该法官表示,虽然现在强调“少杀慎杀”,“但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我个人觉得罪不可赦的,我不会找理由,会判死刑”。


  这位法官说,对于被告人是否立功,如果存在异议,主审法官应当找公安机关认真核查相关细节,经办的警察也肯定会知道真实情况,有时候,深挖一下,认真核查一下,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作为一个法官千万不能马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东西,要看细致,不能为了少杀慎杀,表面上看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就采纳了,这实际上是失责。“作为一个法官,马马虎虎是不可原谅的”。


  在记者采访中,有人认为,广东省高院判罚不正确,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在唐海燕案中,深圳市中院就认为,唐海燕在归案后,提供的同案人徐仁阶的电话为徐案发前后一直使用的,提供的住址也是徐的经常居住地点,而非事后专门的藏匿地点,因此,对辩护人认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意见没有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顾永忠则指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颁发于2010年12月22日,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在2010年10月5日,因此,广东省高院只能适用颁布于1998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中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在新规定出来之前判处,援引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顾永忠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认为,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能有效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节约执法资源,因此,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原告未被通知开庭的问题,上述广东省高院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官说,原告没有上诉,就不会通知他们。但是,有时候,作为原告上诉人,尽管没有上诉,法院为了化解矛盾,原告提前提出要求了,一般也会通知他们出庭。


  此案中,被害人家属提起了上诉。阅看了此案两份判决书的顾永忠表示,该案中,被告人家属在民事案件中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不通知家属参加二审活动,“如果事实确实存在,应该属于程序违法”。


  顾永忠说,周飞龙的家属在此案的刑事部分是被害人,法院也应当通知家属,“参与不参与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参与,但可以不参与,不能不通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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