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8日,唐海燕和徐仁阶已实施过一起抢劫,抢得一辆捷达车和一部手机。他们强行让受害人吞服安眠药,然后将其扔在深圳龙山墓园附近的草丛中。


  其后,两人又预谋抢劫面包车获利。10月22日9时许,徐仁阶到龙华影院,说要拉货,找到了正在这里等活的周飞龙。上车后,按照计划,徐仁阶给唐海燕打了个电话。车到龙华街道玉翠新村后,唐海燕上来,坐在副驾驶位子上。


  两人很快实施了抢劫:徐仁阶从后面勒住周飞龙的脖子往后拖,唐海燕在前面帮忙。拖到后排后,两人把周捆了起来,然后唐海燕开车,徐仁阶搜周飞龙身上的东西,结果搜出一张银行卡,他们要求周飞龙说出密码,周飞龙不停挣扎。唐海燕拿出事先买好的水果刀捅到周飞龙的脖子里,周飞龙因左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晚,两人将周飞龙抛尸龙马新村附近的水沟。23日凌晨,唐海燕回到抛尸地点,把带来的两瓶汽油浇在尸体上,然后点火焚尸。


  此案一星期内即得以侦破,2008年10月28日,唐海燕和徐仁阶被抓获。30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中院判处死刑,省高院改为死缓


  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家属没有异议。


  2009年9月22日,深圳中院出具一审判决书。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人唐海燕、徐仁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两次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分工负责,事中均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


  在庭审中,辩护人称,唐海燕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人徐仁阶的联系电话和大概的住址,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唐海燕作为本案主犯,有义务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包括同案人徐仁阶作案时的联系方式、住址。故唐海燕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徐仁阶的联系电话、住址,属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


  这一点,是深圳中院与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罚时所出现的最大分歧。


  深圳中院认为,唐海燕在抢劫中,用水果刀捅进被害人颈部,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后又提议并亲自焚尸灭迹,其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应依法严惩,其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仁阶则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周飞龙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法院判处唐海燕、徐仁阶赔偿原告人民币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省高院2010年11月5日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二审判决采纳了一审判决中未被采纳的辩护意见,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唐海燕在两次作案时,提起犯意,分工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人死亡,且在致人死亡后抛尸、焚尸……其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指认同案人的住址,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由此撤销了深圳中院对唐海燕的量刑部分的判决,改为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原告提出的提高赔偿金额的民事诉求,省高院判决认为无法无据,不予采纳。


  我要为哥哥讨个说法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出庭,判决书也是邮政部门送达的,家属对此极其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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