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今天上午,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市政务中心召开,为期两天的会议将审议通过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两部条例。记者获悉,将于明天审议通过的《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下简称《条例》),将对民营经济发展一系列优惠政策提供法律基础。

  部分房产土地免房产税


  三月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增开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两部条例。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座谈、调查等,两部条例均进行了相应修改。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方东屏做了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说明。


  据方东屏介绍,经过修改,《条例》重点增设了对民营企业的扶持、优惠和奖励的内容,如要求市、县(市)区、开发园区应当建设一定比列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民营经济组织使用。


  “对于盈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法登记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对于民营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其员工公寓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当地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奖补申请六个月内兑现


  为了方便民营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条例》要求,除法律、行政以及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


  此外,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审核、公示、兑现;不能在六个月内予以兑现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条例》还要求,对于民营经济组织获得政府奖励、补贴资金,其应当缴纳的所得税,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不计入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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