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家住合肥包河区的王某某因合肥一家电视台的主持人名字和其太相似,称对其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一纸诉状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十万元用于公益事业。日前,包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经审理,法院认为,电视台正常播出娱乐综艺节目,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节目的播出和主持人姓名对其家庭生活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证明该节目的播出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王某某主张电视台侵害其名誉权和姓名权及要求赔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王某某未提出上诉要求。
据王某某诉称,从2008年起,合肥的一家电视台播出一档综艺娱乐节目。节目中一位女主持人李某某的名字与自己的名字仅相差一字(姓氏)。“他们这是在效仿我的名字。”王某某称,节目播出至今,对他的生活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和后果。王某某在诉状中称,比如在家中,他与父亲、哥哥关系不好,时常遭到对方打骂;在单位,王某某认为看过节目的同事们嘲笑他的名字,并与之互相殴打。
最终,王某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电视台消除节目对他自己和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并赔偿损失费10万元用于公益事业。为支持自己的诉求,王某某还从网上截留了电视台节目播出的画面,以作证据。
日前,合肥包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电视台法律顾问出庭参与庭审。而30多岁的王某某是只身上庭,没有请代理律师,家人也没有到场。面对王某某的诉求,电视台法律顾问有些哭笑不得。“他起诉的事情与我们节目播出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该法律顾问表示,节目播出行为并未侵害王某某的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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