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通过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玩出了“一地两卖”的把戏,将已经出让且遭法院查封的土地再次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牟利600余万元。3月5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卢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进行二审宣判,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上诉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大胆老总私自出让遭法院查封土地


  2003年8月,上诉人卢某某在实际经营安徽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期间,以出让方式购得位于合肥市双凤开发区一地块。为归还到期贷款,A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与安徽B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协议,以1176万元将该宗地转让给B公司,后A公司将B公司支付的250万元定金用于偿还贷款。


  2007年11月16日,A公司经工商登记更名为安徽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A公司的原银行账户、土地证、房产证等均未作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


  2007年12月19日,B公司将A公司诉至合肥中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诉讼费,后合肥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A公司这一地块,查封期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


  在此期间,上诉人卢某某隐瞒上述地块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以635万元与合肥市D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又与秦某某(D公司法定代表人,后C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秦某某)和合肥E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厂房转让合同,卢某某将所得首付款大部分用于偿还B公司的债务。


  二审法院判处老总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卢某某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且涉案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鉴于涉案宗地在查封期间,上诉人卢某某已清偿了债权人的债务,且有自首情节,结合涉案的犯罪数额,故二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属行为犯,即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成立及既遂与否的标准。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刑法将破坏查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任何人和单位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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