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到本机构兼职。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多部门联合下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悉,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需要的固定场地和教学用房,禁止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作为办学场所;房屋产权明晰,周边环境、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办学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举办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含高考辅导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按照不高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员就业管理人员。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到本机构兼职。
为避免这类教育机构招生时的“夸大其词”,规定中还明确要求,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负责审批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方可发布。
对于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没有达到相关办学条件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规定中也给出了3年“过渡期”给予整改,但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标准的,将终止办学。而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1年未正常开展办学活动、处于停止招生状态的,同样应终止办学。
在收费方面,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的标准,应报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根据要求,除了要提前进行收费标准备案外,还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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