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日前,省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招投标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补偿办法、风险责任等方面对大病保险招标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大病保险政策后,我省就规范大病保险招投标出台的《实施办法》在全国尚属首家。
记者从《实施办法》中看到,我省大病保险招投标设置“在我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等9项基本条件,以确保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具备实力和服务条件。
《实施办法》对于招投标程序也有规定,要求我省大病保险招标均采取公开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将重新招标,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力较大。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的要求,比《招投标法》要严格。
我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招标确定盈利率,当年大病保险基金结余超出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也就是说,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将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商业保险机构也不会为了提高盈利率而应保不保或降低保障水平,人民群众享受到的大病保险水平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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